第一條(總則)
RepitteBeauty(Repitte「Beauty」(以下稱為「本系統」)的使用許可合約(以下稱為「本合約」)係由提供本系統的CNCTOR JAPAN Inc.(以下稱為「甲方」)與使用本系統的客戶(以下稱為「乙方」)所締結。
第二條(使用權許可)
甲方為使用本系統而締結本合約的乙方,提供以下於日本國內的非獨占且不可轉讓的權利,並以乙方同意本合約為前提。
第三條(權利)
本系統的著作權、使用許可權及相關權利均屬於甲方所有。同時,本系統的複製品相關權利亦歸屬於甲方。乙方不得對甲方的本系統進行逆向工程、反向組譯,亦不得將其轉讓、提供、出租、轉售給第三方或進行類似行為。
第四條(服務使用費)
1. 本系統的使用費用依甲方針對各服務內容另行訂定的金額為準。
2. 乙方除支付使用費外,還需支付該費用所應繳納的相當於消費稅的金額,並一併支付予甲方。
第五條(支付期限及方式)
1.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請求,採以下任一支付方式支付費用:
a. 於請款書上記載的支付期限內,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b. 根據甲方指定的帳戶代繳扣款手續,通過自動扣款方式支付。
c. 依甲方指定的方法,通過信用卡支付費用。
2. 若乙方未於前項支付期限內完成支付,應自該期限翌日起至全額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計算遲延損害金並支付予甲方。
第六條(擔保責任)
甲方對於乙方在使用本系統時,因程式上的瑕疵、錯誤、漏洞、遺漏、不一致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使用或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直接、衍生、附隨或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損失、業務中斷或營業資訊遺失所造成的損害),無論甲是否有過失,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免責事項)
1. 為確保本合約所定義務的順利履行,甲方可隨時且自行決定暫停本系統及與業務執行相關的服務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與管理。
2. 當甲方知悉與本業務執行相關的服務設備發生障礙時,可暫停該設備的運行,並迅速進行修復或恢復。
3. 因前兩項所述事由而產生的損害,甲方對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維護服務)
在本合約期間內,若本系統發生性能障礙,且甲方判斷該障礙可修復時,甲方應在可能的範圍內迅速提供無償修復服務。
第九條(期間及終止)
1. 本合約自第十三條所述的ID交付後的次月1日生效,並於該月月底終止。
2. 若於合約期滿日之前,甲方或乙方均未辦理本合約的終止手續,則本合約將以相同條件自動續約1個月,並依此模式持續自動更新。
3. 根據前兩項規定,本合約效力終止時,乙方對於本系統的一切權限將失效,此後乙方不得再享有任何與本系統相關的權限。於此情況下,乙方應依甲方指示,銷毀所有許可程式及其複製品。
4. 若乙方於課金開始月的首日或依第2項規定更新後的任一日起,未滿1個月即解約,則無論系統使用情況如何,乙方應按剩餘期間(日數)乘以月額使用費計算的總額,於解約申請當月的次月月底前一次性支付予甲方。
第十條(保密義務)
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的秘密資訊之接收者,應對該秘密資訊嚴格保密,且僅限於參與本案目的之接收者本人使用。若接收者為法人,則僅限於其董事及員工使用。除上述人員外,接收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洩漏或提供秘密資訊、秘密資訊的複製品及其衍生資料。
第十一條(個人資訊的處理)
1. 甲方得為與本系統相關的操作支援、維護服務或功能檢測為目的,使用乙方管理的電腦中存儲於本系統區域內的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預約者資訊)及相關資料。
2. 乙方在使用本系統過程中涉及的個人資訊(包括前項所述的個人資訊,以及乙方或乙方相關公司負責人員的姓名等資訊,以下統稱為「個人資訊」),甲方應嚴格保密,除非獲得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 甲方為履行前項規定之義務,應依下列條款處理個人資訊:
a. 妥善保存個人資訊,防止甲方董事及員工(包括甲方管理下的正式員工、兼職員工及派遣員工,以下統稱為「負責員工」)以外的其他人接觸個人資訊,並確保甲方董事及負責員工了解並遵守本合約所定之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b. 若甲方因業務合作或委託業務而需向合作方或受託方揭露個人資訊,應要求該合作方或受託方承擔與本合約中甲方相同程度的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c. 對於甲方利用個人資訊自行生成的加工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應比照本合約對個人資訊的處理規定進行管理。
4. 甲方應設立「個人資訊保護管理者」作為全般性管理者,負責適當管理與運用個人資訊。
5. 甲方應設立「客戶諮詢窗口負責人」,迅速處理乙方關於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通知、披露請求、內容更正、增加、刪除或停止使用的要求,以及其他與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的諮詢與投訴。
6. 乙方有權拒絕向甲方提供個人資訊,但在此情況下,乙方理解並同意甲方的服務可能受到限制或產生其他影響。
第十二條(來自公權機構的詢問及其他例外)
1. 儘管有前兩條的規定,甲方仍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法院及其他公權機構的要求,披露秘密資訊及個人資訊。
2. 甲方同意以下各項不屬於前兩條所定的秘密資訊及個人資訊:
a. 在乙方提供時已為公知的資訊。
b. 在乙方提供時甲方已合法持有的資訊。
c. 在乙方提供後,因非甲方過失而成為公知的資訊。
d. 非依乙方提供的秘密資訊或個人資訊,而由甲方獨立開發而獲得的資訊。
e. 從具有正當權限的第三方合法取得,且無需承擔保密義務的資訊。
第十三條(ID及密碼的發行)
1. 甲方應向乙方發行與本系統使用相關的ID及密碼(以下稱為「ID等」)。
2. 乙方有義務對ID等進行嚴格管理,並不得將ID等轉讓、出借或揭露予乙方員工以外的第三方。此外,因ID等遺失等原因導致的損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禁止再委託)
1. 甲方不得將根據本合約進行的乙方資產個人資訊處理業務(以下簡稱「本次處理業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再委託給第三方。但若甲方事先與該第三方簽訂包含以下各項內容的合約,或該再委託對象向乙方提交乙方指定的確認書,並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則不在此限:
a. 該第三方對於因執行委託業務而得知的乙方相關所有資訊(以下稱為「再委託對象知悉的秘密資訊」),應承擔與甲方在本合約中所定之保密義務相同的責任。
b. 若再委託對象知悉的秘密資訊中包含個人資訊,則該第三方應承擔與甲方在本合約中所定之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相同的責任。
2. 即使甲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將本件處理業務的全部或部分再委託予第三方,甲方仍不得免除作為本合約當事人的責任。
3. 即使甲方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將本件處理業務再委託予第三方,甲方僅能在該第三方履行本件處理業務必須使用個人資訊時,向其提供個人資訊。此外,甲方僅能披露之範圍限於該第三方執行本件處理業務所需的最低限度個人資訊。
第十五條(因應措施)
1. 若甲方不慎在超出取得同意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訊,或將個人資訊洩漏或揭露予第三方,應立即通知乙方該情況。若乙方針對後續應對措施作出指示,甲方應遵從乙方的指示。
2. 前項所述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指示,不得妨礙乙方因個人資訊的揭露或洩漏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十六條(損害賠償)
1. 若乙方因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而對甲方造成損害,應賠償因此所產生的所有損害。
2. 即使本合約已終止或解除,乙方仍不得免除前項所述之賠償義務。
第十七條(合約解除)
1. 若乙方發生以下任何情事,甲方得無需通知或催告乙方,自未來起逕行解除本合約的全部或部分:
a. 發生重大背信行為。
b. 陷入支付停止狀態,或財務狀況惡化,或有合理理由認為可能惡化者。
c. 受到票據交換所停止交易的處分者。
d. 遭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拍賣、或因租稅欠繳遭處分者。
e. 遭受破產、民事更生、公司更生或特別清算等程序的申請,或自行申請上述程序者。
f. 因違反法令而遭受行政處分或營業停止等處分者。但若上述處分已解除或結束,甲方可重新啟動本合約。
g.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件,甲方認為難以繼續履行本合約者。
h. 未依第四條規定支付使用費用,且逾期超過2個月者。
i. 違反本合約上的義務,在甲方要求改正後30日內未能糾正該違反行為時。
j. 認定乙方存在客戶騷擾行為者。
行為があったと判断した場合。
第十八條(合約內容的變更)
1. 甲方得對本合約內容進行修正、追加或刪除等變更,乙方事先同意此權限。
2. 本合約內容變更的效力,應自乙方收到通知後之一個月後生效。
3. 前項所述通知方式包括透過本系統的畫面顯示通知,或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
第十九條(排除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
1. 甲方與乙方均聲明,在使用本系統時,雙方均不屬於或參與以下任何團體或活動: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相關企業、總會屋、以社會運動為名進行不法行為者、以政治運動為名進行不法行為者、特殊知能暴力集團,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並相互保證,將來亦不會屬於、參與或與上述反社會勢力有任何關聯。
2. 若甲方判定乙方屬於或參與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或與其有關聯,甲方可不經事前通知,立即採取停止使用本系統的措施或解除本合約。
3. 甲方對於基於本條規定,因乙方違反導致使用停止或合約解除所產生的任何損害,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二十條(合約終止後的效力)
本合約終止後,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若因本合約發生甲方與乙方之間的紛爭,雙方同意以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的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協議)
若本合約規定的事項或未規定的事項引發疑義或紛爭時,甲方與乙方應誠實協商,並本著相互理解與合作的精神解決問題。